要让医疗器械在日本流通,手续按类别分为三级。同样一句「经办医疗器械」,所需手续究竟是许可、备案还是无需办理,会让准备周期与可合作的对象完全不同。
分为三级的销售业手续
| 区分 | 类别 | 销售・出租所需手续 |
|---|---|---|
| 高度管理医疗器械 | Ⅲ类・Ⅳ类 | 许可(药机法第39条) |
| 管理医疗器械 | Ⅱ类 | 备案(同法第39条之3) |
| 一般医疗器械 | Ⅰ类 | 无需手续 |
此外,即便属于Ⅱ类,若同时属于特定保养管理医疗器械,所需的便不是备案而是许可。这类器械若未实施保养点检,会影响疾病的诊断、治疗或预防,或可能危及生命。
仅看类别便断定「属Ⅱ类,备案即可」,会漏掉特定保养管理医疗器械这一项。
许可与备案,分量并不相同
用词相近,实务负担却不一样。
许可须经审查后授予。需按营业所分别取得,并须配置营业所管理者,管理者须满足修毕规定基础讲习等要件。许可设有有效期,且须更新。
备案则是在满足要件后提交的手续。同样需要营业所管理者,但不存在许可那样的审查与有效期管理。
这一差异在挑选交易对象时具有意义。能够经办Ⅲ类・Ⅳ类产品的,只有已取得许可的业者。若对方尚待取得,审查与体制整备所需时间便会加到洽谈日程之上。
「我们有经办医疗器械的实绩」并不足以判断
Ⅰ类的一般医疗器械无需办理销售业手续。也就是说,无任何许可或备案即可经办。纱布、创可贴、部分医用手套等即属此类。
因此,「有医疗器械流通实绩」这一说明,并不意味着该业者可以经办Ⅲ类・Ⅳ类。需要确认的不是实绩,而是高度管理医疗器械等销售业・出租业许可证的有无。
投放市场一侧的手续另有一套
以上所述,都是负责流通的一侧。要将产品投放日本市场,还需另一套手续,同样按类别划分。
- 批准 … 高度管理医疗器械(Ⅲ类・Ⅳ类)及无对应基准的Ⅱ类
- 认证 … 有认证基准的管理医疗器械(指定管理医疗器械,Ⅱ类)。由登录认证机关实施
- 备案 … 一般医疗器械(Ⅰ类)
而实施批准、认证、备案的主体是制造销售业者。由于海外法人无法以自身名义取得日本的制造销售业许可,须选任日本境内的业者。
归纳起来,海外医疗器械要在日本销售,至少须具备以下三层。
- 投放市场的责任人(制造销售业者)——批准・认证・备案的主体
- 制造场所的登录——海外制造场所同样在列
- 承担流通的业者——持有与类别相应的销售业许可或备案
就顺序而言
首先应确定的,是该产品在日本被划入哪一类别。出口国的分类并不会直接沿用。同一产品在不同国家落入不同类别,并非罕见。
类别一旦确定,所需手续与合作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也就随之而定。反之,在类别未定的情况下推进洽谈,往往是条件谈妥之后前提才发生变化。
本公司持有高度管理医疗器械等销售业・出租业许可(大阪市长 第21N00270号),可对应含Ⅲ类・Ⅳ类在内的医疗器械流通。自类别判定阶段起,我们即提供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