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韩国或欧美以「功能性化妆品」「药用」名义销售的产品,希望在日本维持同样定位——这类咨询非常多。然而在日本,可以标注「药用」的产品并不是化妆品。它属于医药部外品(医薬部外品)这一独立区分,所需手续将大幅改变。
化妆品与医药部外品的分界
两者同为药机法上的区分,制度设计却不同。
| 化妆品 | 医药部外品 | |
|---|---|---|
| 投放市场的手续 | 品目备案 | 按品目批准 |
| 有效成分 | 不得以功效为目的配合 | 以有效成分的效果为前提 |
| 「药用」标注 | 不可 | 可 |
| 全成分标示 | 义务 | 非义务(标示指定成分等除外) |
最大的差别在于备案与批准。化妆品只需完成规定备案即可制造销售;医药部外品则须逐品目接受审查并取得批准,审查需要有效成分的依据资料,所需周期与费用完全不同。
归入哪一类,由成分与标示共同决定
这正是判断的难处所在。仅凭成分,或仅凭标示,都无法决定。
将获认可的有效成分,以该功效为目的加以配合,并宣称该功效——三者齐备时,该产品即被视为医药部外品。反之,即便含有相同成分,只要不宣称功效且配合目的不同,仍可能停留在化妆品范畴。
「在韩国登记为功能性化妆品」——这一事实无法用于日本的区分判定。两国制度本身并不对应。
将原产国的包装与促销资料直接译成日文,往往会不经意混入跨入医药部外品领域的表述。划清表述的界线,应当在决定区分的阶段完成,而非翻译阶段。
由谁提出批准申请
申请医药部外品批准的主体是制造销售业者。而海外法人无法以自身名义取得日本的制造销售业许可。
因此,海外制造商的选项实际上归为以下几种。
- 委托日本的制造销售业者取得批准,以该公司产品的名义流通
- 利用外国特例批准制度,设立选任制造销售业者,由本公司成为批准持有人
- 将区分控制在化妆品范围内,为日本市场调整标示与配方
第三项看似退让,实务上却是有力的选项。医药部外品批准需要相应的周期与资料,在仍在观察初期市场反应的阶段便投入至此,未必总是正确判断。先以化妆品进入,待市场轮廓清晰后再考虑医药部外品——采取此顺序的案例并不少见。
制造场所的要件也随之改变
还有一项容易被忽略的要件。向日本出口医药部外品的海外制造场所,须取得药品等外国制造业者认定(药机法第13条之3)。该认定是取得批准的前提条件。
若制造场所尚未获认定,取得认定便成为先于批准申请的工序。未将其纳入排程,上市时间的预估将大幅偏离。
检讨的顺序
- 取得原文全成分表(须能看出配合目的,而非摘要或译文)
- 先写出希望在日本使用的表述,确认是否落在化妆品范围内
- 若不在范围内,决定是按医药部外品推进,还是调整表述与配方
- 若选择医药部外品,确认批准申请主体与制造场所的认定状况
- 在此之后,再确定承担流通的业者
这项判断必须在包装制作与促销资料准备之前完成。区分一旦改变,应标示的项目与可使用的表述都会随之改变。
本公司经办含化妆品・医药部外品在内的进口流通。就区分的判定,以及由此决定的标示与许可组合,我们提供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