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销售伙伴一旦确定,进入条件磋商阶段,通常谈的是价格、最低数量与独家范围。但就受规范的商品而言,有几项是若不先行定下,日后便再也动不了的。

1. 对方的许可范围与设想的销售对象是否一致

药品销售业许可按种类决定了可以卖给谁。批发销售业面向药房、医疗机构与经营者;店铺销售业面向一般消费者。

「先进药房,看反应后再拓展到电商」这样的计划听来自然,但这两者无法由同一张许可涵盖。应连同未来的发展一并确认,对方的许可究竟能覆盖到哪里。

若是医疗器械,是否包含Ⅲ类・Ⅳ类会改变所需许可。产品线中仅部分属于高度管理医疗器械的情形,并不罕见。

2. 由谁承担投放市场的责任

承担流通的业者与制造销售业者(投放市场的责任人)是两种不同角色。有时由同一家公司兼任,有时则分属两家。

合同若只写「委托其在日本销售」,这一区别便处于含混状态。批准、认证、备案由谁具名,决定了合作结束时产品能否继续留在日本市场。若具名方是对方,终止合作即意味着退出市场。

3. 一旦需要召回,谁做什么

虽不愿设想,但既然经办受规范商品,这就是须在事发之前定下的事项。

  • 由谁作出召回决定
  • 由谁向主管部门报告
  • 由谁执行实务(回收库存、公告、废弃)
  • 费用如何分担

法定责任在制造销售业者。但由谁推动实务、由谁承担费用,则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此处留白,事发时连应对本身都会延误。

4. 由谁对标示物作最终确认

日文标签、包装、商品页面、广告——能写什么,依区分由法令明定。化妆品若使用医药部外品的表述即属违法;食品若宣称药品式功效,区分本身便会改变。

由海外一方制作、日本一方确认的体制并无问题。但若未明记确认责任归属,便会出现双方都以为「对方在看」的状态。

标示的责任,会因合同中有无那一行字而改变归属。

5. 库存与独家的解除条件

授予独家销售权时,将解除条件以数字定下,在实务上至关重要。「尽力」「配合」这类措辞,日后无法作为判断基准。

  • 期间内的最低采购数量——未达成时如何处理
  • 独家的范围——是地区、渠道,还是产品线
  • 库存由对方持有时,合同终止时的处理(回购、允许售完,还是设定期限)
  • 对有保质期・使用期限的商品,过期库存由谁承担

最后一点,在食品与化妆品上尤其容易成为实际争点。

不要颠倒顺序

这些都是应在价格谈判之前确认的事项。理由很简单:若第1项与第2项不成立,价格定在哪里交易都无法成立

若在条件谈妥之后才发现「那个销售对象以该许可无法对应」,需要重做的就不是价格,而是整个体制。首次会面时交换许可证复印件,即可避免这样的返工。

本公司持有药品批发销售业许可、高度管理医疗器械等销售业许可与药品店铺销售业许可,流通与销路均由自身承担。就独家销售权及正规代理店合同的条件梳理阶段,我们亦提供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