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交易前索取对方许可证的复印件,在经办药品或医疗器械的洽谈中是理所当然的一步。但拿到之后该看什么,却未必人人清楚。许可证只是一张纸,上面的每一栏却都直接关系到交易能否成立。

1. 许可类别 — 同为「药品」,制度却不同

先看标题。药品批发销售业许可证(医薬品卸売販売業許可証)与药品店铺销售业许可证(医薬品店舗販売業許可証)是两种不同的许可。前者可向药房、医院及其他经营者销售,后者则是面向一般消费者的许可。

若希望将自家产品供应给医疗机构,对方应持有的是批发销售业许可。看到店铺销售业许可证便判断「有药品许可」,产品到不了设想中的销路。

2. 经办品目 — 能经手哪些商品由此决定

许可证下方记载着经办品目(取扱品目)。实务中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栏。

记载含义
全部医疗用药品、需指导药品及一般用药品含处方药在内的全部范围
全部需指导药品及一般用药品不含医疗用药品
第1类药品除外经办范围受限

仅凭「持有药品许可」这句话,无法判断能否经办医疗用药品。能作出判断的只有经办品目一栏。

3. 有效期 — 许可实行更新制

药品销售业许可每六年更新一次。许可证上明确记载了起止日期。

若设想的是跨年度的长期合作,确认剩余期限是有价值的。更新本身是常规手续,但未更新,该编号即成为无效编号。若长期合同期间会跨过届满日,连同更新计划一并确认,可避免日后出现落差。

4. 发证机关 — 都道府县知事,还是市长

发证机关因许可种类而异。批发销售业由都道府县知事发证;店铺销售业与高度管理医疗器械销售业,则可能由设有保健所的市之市长发证。

发证机关不同本身并非问题。需要确认的是,许可证上记载的所在地,是否与实际交易的营业所一致。药品销售业许可是按营业所授予的。总公司持有许可,并不覆盖从其他据点发货的情形。

医疗器械另有一张许可证

若涉及医疗器械,须确认与药品许可证不同的另一份证书。因为所需手续随类别而变。

  • 高度管理医疗器械(Ⅲ类・Ⅳ类)及特定保养管理医疗器械 … 须取得销售业・出租业许可
  • 管理医疗器械(Ⅱ类) … 须办理销售业・出租业备案
  • 一般医疗器械(Ⅰ类) … 无需办理销售业手续

因此,即便有「经办过医疗器械」的实绩,若属Ⅰ类产品,也不意味着具备经办高度管理医疗器械的资格。许可与备案,是分量不同的两种手续。

用于确认的提问

  1. 许可的类别是否对应设想中的销售对象
  2. 经办品目是否涵盖拟经办产品的区分
  3. 有效期是否覆盖交易期间
  4. 记载的所在地是否为实际发货的营业所
  5. 若涉及医疗器械,是否具备与类别相应的许可或备案

这并非对对方的不信任。对双方而言,事后才发现「这笔交易本就不可行」,才是损失最大的结局。这是交易开始前几分钟即可完成的确认。

本公司持有药品批发销售业许可(大阪府知事 第B14657号)、高度管理医疗器械等销售业・出租业许可(大阪市长 第21N00270号)、药品店铺销售业许可(大阪市长 第21V00061号)。许可证复印件可应要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