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化妆品进口到日本销售时,容器上要写的成分名清单,不能照海外成分表直接翻译。问题不只在译名,还在于用哪个名称写、按什么顺序写、什么不必写——这些都由告示和通知规定。

在这里卡住,就要把已经印好的标签作废。这是事先了解规则就能避免的损失,下面按条文逐项整理。

「全成分标示」出自哪一条

化妆品容器上的记载事项由药机法第61条规定。关于成分,第4项只写了这一句。

含有厚生劳动大臣指定成分的化妆品,应记载该成分的名称。

条文本身并没有说「全成分」。其结构是:只写大臣指定的成分即可。这项指定就是2000年9月厚生省告示第332号,其中对化妆品原则上把所配合的全部成分都指定了。这才是全成分标示的依据。

在此之前,作为避免皮肤障碍的信息,只有102种指定成分需要标示(医薬発第990号)。以废止按种别的审批制为代价换取全成分公开,才形成了现在的制度。它与上一篇谈到的化妆品基准(告示第331号)是同一天、同一次放宽管制的一部分。

医药部外品至今仍只需标示指定成分。写着「薬用」的产品属于医药部外品,没有全成分标示义务。有时会自主刊载全成分,但有无义务是另一回事。同一个货架上的两件产品,要核对的内容会互换。

此外,想省略第4项记载的成分被指定为非公开成分,配合此类成分的化妆品需要逐品目取得大臣批准。已属公知的成分不得作为非公开处理,因此按公开全成分的前提来选择配方更为现实。

书写顺序有三个例外

顺序由通知(医薬審発第163号·医薬監麻発第220号,2001年3月6日)规定。原则是按产品中含量由多到少。例外有三个。

  • 1%以下的成分 — 彼此之间可不按顺序记载
  • 着色剂 — 彼此之间可不按顺序记载
  • 作为赋香剂使用的香料 — 可不写各个成分名,统一记作「香料」

实务上最有影响的是第一项。超过1%的成分按含量多少排列,但一旦进入1%以下的区间,顺序就不再携带信息。而且这个分界线从外部看不出来。读成分表时必须以此为前提:不能仅凭标示推断配合量。

不写的与要拆开写的

同一通知也规定了不必标示的内容。

伴随所配合成分而存在的成分(含杂质),且在产品中的含量少于发挥其效果所需的量者(即所谓携带成分),无需标示。

反过来,有两类必须拆开写。混合原料(预混料)须按所混合的各成分分别记载。不是用从原料厂商购入时的名称写成一行,而要把内容展开。

提取物须将被提取的物质与提取溶剂或稀释溶剂分开记载(最终产品中不残留溶剂的情形除外)。植物提取物多的配方会在这里增加行数,因此容器面积不要按原料表的行数估算,而要按展开后的行数估算。

名称不是译文,而是规定好的标示名称

通知要求成分名以日文名称记载,并利用日本化妆品工业联合会编制的「化妆品成分标示名称清单」等,以防消费者混淆。该团体已于2023年改组为日本化妆品工业会。

并不是把INCI名换成片假名就算完成,而要对应到日本实际使用的标示名称。与韩文或英文写法常常不是一一对应,核对需要时间。清单中没有名称的成分,日本化妆品工业会提供标示名称的编制服务,因此含新原料的配方要把准备名称的时间也计入日程。

小容器有特例

行数一多,小容器就放不下。施行规则第221条之二规定了可以在直接容器上省略第4项事项(成分名)的情形。

  • 已记载于外部容器或外部包装时
  • 已记载于固着在直接容器或直接包装上的吊牌或陈列卡时
  • 内容量在50g或50mL以下的直接容器等所装的化妆品,以及不具备前两项任何一项的小容器样品,记载于随附文件
  • 具有外盒等的化妆品中,内容量在10g或10mL以下的直接容器等所装者,记载于外盒等的随附文件,或直接容器等的随附文件加陈列卡

随附文件不必固着在容器上,但限于购买时能与产品一起带走者;陈列卡则限于购买时能够确认成分而设置者(医薬発第990号)。

还有一点:以不固着的随附文件进行全成分标示时,必须在直接容器及包装上记载「另有随附文件」(医薬審発第163号)。若大量经营样品或迷你装,这一处要先确认。

核对的顺序

为了不在标签环节停下来,按以下顺序检查可以减少返工。

  • 确认分类 — 是化妆品还是医药部外品(义务范围不同)
  • 把预混料与提取物展开后,列出全部成分清单
  • 确认每个成分是否有日本的标示名称,没有的安排编制
  • 以1%为界重新排序,着色剂置于末尾,香料统一记作「香料」
  • 确认内容量,若使用特例,把「另有随附文件」的记载纳入设计

上一篇的化妆品基准判断的是要不要改配方,而本篇的问题几乎都在重做印刷品即可吸收的范围内。但能吸收的前提是在付印之前发现。

参考的一次信息

※ 本文为制度概要。个别可否以主管药务部门的判断为准。

本公司从事化妆品·医药部外品的进口与批发,从配方与标示两方面确认在日本的可售性。可自成分阶段的可否判断起接受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