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认海外配方能否原样带入日本时,多数做法是把禁止配合成分名单和全成分表对照一遍。只要没有禁止成分就没问题——这样的确认方式。
这只对了一半。日本的化妆品基准里,用禁止名单管理的成分和用许可名单管理的成分是两类。后者即使确认了「不在禁止名单上」也没有意义,必须在名单上才能使用。
作为依据的告示
化妆品的成分管理由化妆品基准(平成12年9月29日 厚生省告示第331号)规定。这是依据旧药事法第42条第2款发布的告示,自2001年4月1日起适用。此时原有的化妆品品质基准与化妆品原料基准被废止,改为不违反基准的成分由企业自行负责确认安全性后配合的形式。
也就是说,不是逐一取得国家批准,而是由企业自行判断是否在基准的框架之内。既然判断责任在企业一方,就需要准确知道这个框架的形状。
两种方式并存
告示的第2条到第4条,各自采用了不同的方式。
① 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焦油色素「以外」的成分——禁止名单方式
告示第2条规定,药品成分、不符合生物来源原料基准的物质、化学物质审查规制法的第一种及第二种特定化学物质,以及附表第1所列物质不得配合。此外告示第3条规定,附表第2所列成分限于每100g中最大配合量的范围内。
在这个范围内,「名单上没有就可以用」的读法是成立的。
② 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许可名单方式
告示第4条的方向正好相反。
化妆品中配合的防腐剂(指以抑制化妆品中微生物繁殖为目的而配合于化妆品的物质。)必须是附表第3所列的物质。
紫外线吸收剂也是同样的写法,必须是附表第4所列的物质。没有被列出的就不能使用。无论把禁止名单看多少遍,都看不到这个限制。
③ 焦油色素——准用另一部省令
关于焦油色素,准用《规定可用于药品等的焦油色素的省令》(1966年厚生省令第30号)第3条的规定。但红色219号与黄色204号有一项例外——仅限用于毛发及指甲的化妆品方可配合。
最容易卡住的地方
最常见的卡点是:海外普遍使用的某个防腐剂,不在日本的附表第3里。即使整个配方没有问题,也会因为一个防腐剂而面临改配方、还是放弃该产品的判断。
紫外线吸收剂也会发生同样的事。在防晒产品或标榜UV防护的底妆产品上,仅此一点就可能使整个产品被排除在外。
关于颜色,即使色名相同,在日本能否使用该号数是另一个问题。再加上像上述两种颜色那样,还有可使用部位受到限定的情况。
有条文连杂质都要看
告示第5条规定,甘油必须是每100g中二甘醇在0.1g以下的。这是一条不针对所配合的成分本身、而是管理其中所含杂质含量的条文。
告示第1条的总则也规定,原料「包括其中所含的杂质等在内」不得是有可能产生保健卫生上危险的物质。整个设计是:只看成分名清单,确认并不算完成。
确认的顺序
在实务上,按下面的顺序看,可以减少返工。
- 防腐剂——是否在附表第3中(不在则从研究改配方开始)
- 紫外线吸收剂——是否在附表第4中
- 色素——是否是日本可用的号数。有没有附带部位限定
- 其他成分——是否不在附表第1中,是否在附表第2的上限内
- 原料规格——是否触及杂质的规定
顺序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只有前两项会导向「改动配方本身」的判断。先把能靠标签或标示调整吸收的问题,与必须重做配方的问题分开。
想使用新成分时
如果一定要使用附表中没有的防腐剂或紫外线吸收剂,有申请修订告示的程序。做法是附上安全性资料,向厚生劳动大臣提交请求书,程序载于通知(医薬審発第325号,2001年3月)。实际上,2006年告示第371号的修订就追加了禁止配合成分与可配合的防腐剂。
名单并非固定不变。但需要以「其速度赶不上产品上市时间表」为前提来考虑。
参考的一手资料
- 化妆品基准(平成12年9月29日 厚生省告示第331号)/厚生劳动省
- 《规定可用于药品等的焦油色素的省令》(1966年厚生省令第30号)
- 关于化妆品基准的修订请求(医薬審発第325号,2001年3月29日)
※ 本文为制度概要。个别可否以主管当局的判断为准。
本公司从事化妆品及医药部外品的进口与批发,从配方与标示两方面确认在日本的可处理性。也承接从成分阶段开始的可否判断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