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韓國或歐美以「功能性化妝品」「藥用」名義銷售的產品,希望在日本維持同樣定位——這類諮詢非常多。然而在日本,可以標示「藥用」的產品並不是化妝品。它屬於醫藥部外品(医薬部外品)這一獨立區分,所需手續將大幅改變。
化妝品與醫藥部外品的分界
兩者同為藥機法上的區分,制度設計卻不同。
| 化妝品 | 醫藥部外品 | |
|---|---|---|
| 投放市場的手續 | 品目備查 | 按品目核准 |
| 有效成分 | 不得以功效為目的調配 | 以有效成分的效果為前提 |
| 「藥用」標示 | 不可 | 可 |
| 全成分標示 | 義務 | 非義務(標示指定成分等除外) |
最大的差別在於備查與核准。化妝品只需完成規定備查即可製造販售;醫藥部外品則須逐品目接受審查並取得核准,審查需要有效成分的佐證資料,所需期程與費用完全不同。
歸入哪一類,由成分與標示共同決定
這正是判斷的難處所在。僅憑成分,或僅憑標示,都無法決定。
將獲認可的有效成分,以該功效為目的加以調配,並宣稱該功效——三者齊備時,該產品即被視為醫藥部外品。反之,即便含有相同成分,只要不宣稱功效且調配目的不同,仍可能停留在化妝品範疇。
「在韓國登記為功能性化妝品」——這項事實無法用於日本的區分判定。兩國制度本身並不對應。
將原產國的包裝與促銷資料直接譯成日文,往往會不經意混入跨入醫藥部外品領域的表述。劃清表述的界線,應當在決定區分的階段完成,而非翻譯階段。
由誰提出核准申請
申請醫藥部外品核准的主體是製造販售業者。而海外法人無法以自身名義取得日本的製造販售業許可。
因此,海外製造商的選項實際上歸為以下幾種。
- 委託日本的製造販售業者取得核准,以該公司產品的名義流通
- 利用外國特例核准制度,設立選任製造販售業者,由本公司成為核准持有人
- 將區分控制在化妝品範圍內,為日本市場調整標示與配方
第三項看似退讓,實務上卻是有力的選項。醫藥部外品核准需要相應的期程與資料,在仍在觀察初期市場反應的階段便投入至此,未必總是正確判斷。先以化妝品進入,待市場輪廓清晰後再考慮醫藥部外品——採取此順序的案例並不少見。
製造場所的要件也隨之改變
還有一項容易被忽略的要件。向日本出口醫藥部外品的海外製造場所,須取得藥品等外國製造業者認定(藥機法第13條之3)。該認定是取得核准的前提條件。
若製造場所尚未獲認定,取得認定便成為先於核准申請的工序。未將其納入排程,上市時間的預估將大幅偏離。
檢討的順序
- 取得原文全成分表(須能看出調配目的,而非摘要或譯文)
- 先寫出希望在日本使用的表述,確認是否落在化妝品範圍內
- 若不在範圍內,決定是按醫藥部外品推進,還是調整表述與配方
- 若選擇醫藥部外品,確認核准申請主體與製造場所的認定狀況
- 在此之後,再確定承擔流通的業者
這項判斷必須在包裝製作與促銷資料準備之前完成。區分一旦改變,應標示的項目與可使用的表述都會隨之改變。
本公司經辦含化妝品・醫藥部外品在內的進口流通。就區分的判定,以及由此決定的標示與許可組合,我們提供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