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日本的合作對象說「我們持有藥品許可」時,指的究竟是哪一種許可?在日本《藥機法》(薬機法)之下,兩種目的完全不同的制度,卻共用同一個日常說法。把兩者混為一談,往往要到簽約前夕才發現前提並不成立。

「投放市場的責任」與「流通的資格」

製造販售業許可(製造販売業許可,藥機法第12條)是承擔將該藥品投放日本市場之責任的資格。持有方對品質、有效性與安全性負最終責任,一旦發生問題須判斷是否回收,同時也是各品目查驗登記的申請主體。

名稱中含有「製造」二字,容易被誤讀為工廠許可。實際上無須擁有自有工廠。這項許可承載的不是生產,而是責任。英文通行譯法為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MAH)。

銷售業許可(販売業許可,第24條)則是使成品藥得以流通的許可。其規範對象是交付行為本身,而非產品在市場上的責任歸屬。

兩者是各自獨立的許可。持有其一,並不代表可以從事另一方所規範的行為。

銷售業又分為三類

藥機法第25條將藥品銷售業分為三類。持有哪一類,決定了可以賣給誰。

類別可銷售對象
店鋪銷售業
店舗販売業
一般消費者(需指導藥品・一般用藥品)
配置銷售業
配置販売業
將藥品寄放於家庭等處,依實際使用量事後結算
批發銷售業
卸売販売業
藥局、醫院與診所、製造販售業者、其他銷售業者等

實務上最常被誤解的一點是:批發銷售業不得向一般消費者銷售。銷售對象由施行規則第138條明定,僅限於業者與醫療機構。透過電商向消費者銷售,與向藥局、醫院供貨,同樣是「銷售藥品」,所需許可卻不同。

反向亦然。僅持有店鋪銷售業許可,無法向藥局或醫院進行批發。

經辦品目的範圍也因許可而異

許可證上會明確記載經辦品目(取扱品目)。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欄。

  • 醫療用藥品(医療用医薬品)——憑醫師處方使用
  • 需指導藥品(要指導医薬品)——須由藥師當面提供資訊
  • 一般用藥品(一般用医薬品)——即 OTC,分第1類至第3類

僅憑「持有藥品許可」這項說明,無法判斷該許可是僅限一般用藥品,還是涵蓋醫療用藥品。若產品面向醫療機構,便不能在未確認此項的情況下推進。

對海外企業而言,問題出在哪裡

要讓海外藥品在日本流通,通常兩者缺一不可:承擔投放市場責任的一方(製造販售業),與實際流通的一方(銷售業)。而這兩者未必由同一家公司持有。

持有製造販售業許可的多為製藥企業。即便擁有流通網絡,對於以自身名義為陌生的海外品牌承擔市場責任,態度通常審慎。另一方面,具備批發實務能力的公司,同時持有製造販售業許可者並不多見。結果往往是需要在日本確保兩家合作對象,而非一家。

此外,海外法人無法以自身名義取得製造販售業許可。這一點另文說明。

應優先確認的事項

  1. 該產品在日本是否屬於藥品(若不屬於,則適用另一套制度)
  2. 若屬於,由誰擔任製造販售業者
  3. 承擔流通的一方持有哪一類銷售業許可,經辦品目為何
  4. 設想中的銷售對象(消費者・藥局・醫療機構)是否落在該許可範圍內

這四點是進入價格與數量討論之前就應確定的前提。若順序顛倒,往往是條件談妥之後,才發現設想的銷售方式根本行不通。

本公司持有藥品批發銷售業許可(大阪府知事 第B14657號/經辦品目:全部醫療用藥品、需指導藥品及一般用藥品)。關於產品的區分判定,以及所需許可的組合,我們提供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