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經正規代理店,直接在海外採購後拿到日本銷售,可以嗎」——這是關於平行輸入的提問。先說結論:符合條件即屬合法,但這些條件已由判例明確列出,缺其一即構成商標權侵害。

最高法院提出的三項要件

關於真品的平行輸入,日本最高法院於2003年2月27日的判決(即 Fred Perry 案)中首次作出判斷。構成合法所需的要件為以下三項。

  1. 真品性——該商標須由外國商標權人或獲授權使用者合法附加
  2. 內外商標權人的實質同一性——外國商標權人與日本商標權人須為同一人,或處於法律上、經濟上可視為同一人的關係,表示同一出處
  3. 得以進行品質管理的地位——日本商標權人須處於得以進行品質管理的地位,且該商品與在日本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在品質上須被評價為無實質差異

三項俱備,方認定無實質違法性。反過來說,缺其一即屬違法

實務中出問題的是第2與第3項

第1項真品性,只要採購的是正品,判斷相對明確。容易出問題的是其餘兩項。

某些品牌的商標權人按地區分屬不同法人,彼此並無資本關係。此時第2項即不成立。此外,即便品牌名相同,規格或品質基準也可能因銷往地而異;一旦該差異被評價為實質差異,第3項便不成立。

「買的是真貨,所以沒問題」——這是只看了三項要件中第一項的想法。

應先確認的事項

  • 在日本的商標權人是誰(可於專利資訊平台查詢)
  • 該權利人與採購來源國權利人之間的關係
  • 規格・成分・容量是否因銷往地而異
  • 與日本正規品在標示上的差異

就上述各項,直接向品牌方確認最為可靠。而簽訂正規代理店合約這一選項,結果上帶來更安全穩定的供應,亦不在少數。

本公司亦承接品牌獨家銷售權與正規代理店合約的交涉代理。無論是以平行輸入推進,或是以正規合約為目標,自條件梳理階段起即可與我們商談。

參考

※ 本文為判例概要之整理,並非法律意見。個別案件請諮詢律師或專利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