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经正规代理店,直接在海外采购后拿到日本销售,可以吗」——这是关于平行进口的提问。先说结论:符合条件即属合法,但这些条件已由判例明确列出,缺其一即构成商标权侵害。

最高法院提出的三项要件

关于真品的平行进口,日本最高法院于2003年2月27日的判决(即 Fred Perry 案)中首次作出判断。构成合法所需的要件为以下三项。

  1. 真品性——该商标须由外国商标权人或获授权使用者合法附加
  2. 内外商标权人的实质同一性——外国商标权人与日本商标权人须为同一人,或处于法律上、经济上可视为同一人的关系,表示同一出处
  3. 得以进行品质管理的地位——日本商标权人须处于得以进行品质管理的地位,且该商品与在日本附有注册商标之商品,在品质上须被评价为无实质差异

三项俱备,方认定无实质违法性。反过来说,缺其一即属违法

实务中出问题的是第2与第3项

第1项真品性,只要采购的是正品,判断相对明确。容易出问题的是其余两项。

某些品牌的商标权人按地区分属不同法人,彼此并无资本关系。此时第2项即不成立。此外,即便品牌名相同,规格或品质基准也可能因销往地而异;一旦该差异被评价为实质差异,第3项便不成立。

「买的是真货,所以没问题」——这是只看了三项要件中第一项的想法。

应先确认的事项

  • 在日本的商标权人是谁(可于专利信息平台查询)
  • 该权利人与采购来源国权利人之间的关系
  • 规格・成分・容量是否因销往地而异
  • 与日本正规品在标示上的差异

就上述各项,直接向品牌方确认最为可靠。而签订正规代理店合同这一选项,结果上带来更安全稳定的供应,亦不在少数。

本公司亦承接品牌独家销售权与正规代理店合同的交涉代理。无论是以平行进口推进,或是以正规合约为目标,自条件梳理阶段起即可与我们商谈。

参考

※ 本文为判例概要之整理,并非法律意见。个别案件请咨询律师或专利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