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化妝品最容易栽跟頭的,是廣告與標示的措辭。將原產國網站或包裝上的訴求直接譯成日文,往往會越過藥機法劃下的界線。化妝品可以宣稱的功效,其範圍是被限定的。

化妝品的功效限於56項範圍

化妝品在廣告中可表述的功效,限於作為「化妝品功效範圍」所訂定的56項。諸如「使肌膚光滑」「使毛髮柔順」「使肌膚緊緻」等,皆屬以溫和調理為目的的表述。

這源自化妝品的定義本身。化妝品是為清潔並美化人體的產品,被定位為對身體作用溫和者。凡涉及疾病治療,或影響身體構造、機能的表述,均脫離該定義。

容易越過的界線

實務中常出問題的,是讀來像在作用於身體機制本身的表述。「促進代謝週期」「提高新陳代謝」這類說法,已超出化妝品的範圍。

「調理」肌膚是化妝品。一旦說「改變」肌膚的運作,就不再是化妝品了。

海外品牌網站是依該國規範撰寫的。有的國家容許比日本更寬的表述,也有更窄的。翻譯的準確與在日本的合法,是兩回事。

功效之外可以說的

即便不屬56項之列,以下兩者若屬事實,仍可表述。

  • 彩妝效果——外觀實際上確實如此
  • 使用感——使用時的觸感

以此為起點重組訴求的情形並不少見。不能宣稱功效,並不等於什麼都不能說。

檢視的順序

  1. 將原產國使用的訴求全部寫出
  2. 區分出落在56項範圍內者與範圍外者
  3. 範圍外者,檢討能否改以彩妝效果、使用感重新表述
  4. 無法改寫者,捨棄
  5. 對標籤、電商商品頁、促銷物全部適用同一基準

最常被遺漏的是第5項。僅把標籤整理好,若交給批發方的促銷物或自家電商的說明文仍留著舊措辭,結果並無二致。凡與商品相關的文字,都請以同一基準檢視。

本公司承接符合藥機法的標籤翻譯與成分核對,亦可就訴求的替代表述提供建議。

參考

※ 本文為制度概要之整理。個別表述可否取決於主管機關的判斷。實際製作廣告時,請確認最新的一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