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食品要在日本銷售,須具備日文標示標籤。通常做法是在原產國包裝上加貼標籤,但該寫什麼由《食品標示法》規定,漏貼或漏寫即構成法令違反。
進口食品同樣負有日文標示義務
依《食品標示法》的日文標示義務同樣適用於進口食品,自名稱至營養成分標示,基本項目須無一遺漏。大致如下。
- 名稱
- 原材料名(含添加物)
- 內容量
- 賞味期限或消費期限
- 保存方法
- 原產國名
- 進口者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 營養成分標示
- 過敏原
其中進口者的名稱與地址,意味著進口業者將以責任人的身分出現在檯面上。將標籤理解為「責任標示」而非單純的翻譯作業,更貼近實務。
過敏原:義務8項與推薦20項
最不容忽略的是過敏原標示。依發病數與嚴重度判定標示必要性最高的特定原材料8項,在所有加工食品中均須標示。
- 蝦・蟹・核桃・小麥・蕎麥・蛋・乳・花生
一旦漏標即屬法令違反。此外另有作為「準特定原材料」的推薦20項,雖無法律義務,但為保障消費者安全,仍以標示為宜。
核桃被列為義務項目的經過
「8項」這個數字並非固定。核桃即是自推薦項目移入義務項目的成分。沿用舊資料或舊範本,可能遺漏現行的義務項目。每次製作標籤時,請確認現行基準。
實務中容易卡住之處
- 原材料的顆粒度——原產國標示若以「綜合香辛料」籠統帶過,依日本基準須拆分列出
- 交叉污染——同一產線經手特定原材料時的提示用語
- 營養成分的數值——可能被要求提供分析值的依據
- 賞味期限的書寫格式——年月日的順序因國家而異
上述各項,不向製造方索取資料便無從填寫。等到安排船期才做已然不及,因此我們建議在決定採購之前先試做一份標籤草案。如此便能把缺少的資料一次篩出。
本公司將賞味期限管理與日文標籤因應(含標示核對)與採購代理一併承接。
參考的一手資料
※ 本文為制度概要之整理。標示基準會經修訂。實際製作標籤時,請確認最新的一手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