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以功能性標示食品的名義銷售」——我們偶爾會收到這樣的諮詢。但日本的保健機能食品分為三種制度,所需手續與難度完全不同。目標定在哪一種,要準備的東西就隨之改變。
三種制度
保健機能食品分為營養功能食品、特定保健用食品與功能性標示食品三類。
營養功能食品 — 自我認證
指為補充維生素類、礦物質類、脂肪酸等特定營養成分而食用的食品,並標示該營養成分的功能。無須逐一申請許可,屬自我認證制度。三者之中入口最近,但可書寫的內容僅限於既定營養成分的既定功能。
特定保健用食品(特保)— 許可制
指含有影響身體生理機能之關聯成分,並標示可期待達成特定保健目的之食品。欲行銷售,須逐品目就有效性與安全性接受國家審查並取得許可。為三者中最重的制度。
功能性標示食品 — 備查制
2015年啟動的制度,最大特點在於並非取得國家許可,而是由業者自負其責提出備查。較特保更能快速推進,但依據的妥適性由業者自行承擔。
歸納
- 營養功能食品 … 許可與備查均不需要(自我認證)
- 特定保健用食品 … 許可制(國家審查)
- 功能性標示食品 … 事前備查制(業者責任)
就進口品而言的現實
將進口商品直接以功能性標示食品備查,實務上門檻往往頗高。備查須具備功能性與安全性的科學依據,而該等資料須自海外製造方取得,且須符合日本基準的形式。
不是先選制度,而是從能備齊的資料反推來決定制度。就進口品而言,這一順序更為務實。
先以一般食品累積實績,待資料齊備後再檢討備查——這樣的推進方式完全可行。進不了某個制度,與賣不出去,是兩回事。
此外,無論最終納入哪一制度,都須先確認食藥區分與食品標示。順序一旦弄錯,返工幅度會相當大。
參考的一手資料
※ 本文為制度概要之整理。制度會經修訂。實際檢討時,請確認最新的一手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