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届国际物流综合展 2026(LTT2026)展商系列 第12期
引入仓库管理系统的理由,多半是从「库存对不上」开始的。哪里有什么、有几个。发出去的东西是不是真的发了。
为了对得上而留的记录,与法律所要求的记录,并不是同一回事。
首先,所要求的记录因品类而不同
同样是「记录进出库」,依所经手的东西不同,要求的强度与项目都会改变。
医药品的情形。《药品医疗器械等法施行规则》第158条之4规定,批发销售业者在购入或受让医药品时,以及销售或授予时,必须将下列事项记载于书面。
| 记载事项 | 备注 |
|---|---|
| 品名 | |
| 批号(不构成批次者为制造编号) | 限医疗用医药品 |
| 有效期限 | 限医疗用医药品 |
| 数量 | |
| 购入或受让、销售或授予的年月日 | |
| 购入者等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所在地、电话号码及其他联络方式 | |
| 为确认上述内容而获提示的资料 |
同条第3款进一步规定,该书面须自记载之日起保存三年。第2款更要求,除与对方处于经常性交易关系者外,必须获提示许可证等的副本或其他资料,以确认住所与联络方式。
食品的情形。《食品卫生法》第3条第2款规定,食品等事业者在防止危害发生所必要的限度内,「应努力制作并保存关于向该食品等事业者销售销售食品等或其原材料者的名称及其他必要信息的记录」。
对照着读,差别很清楚。医药品是「必须」,项目与保存年限都写在条文里;食品是「应努力」,项目只写成「必要信息」。同一座仓库的同一排货架,放的东西不同,记录的性质就不同。
LTT2026 的 WMS·WES·WCS 展品 — 四种对齐方式
| 对齐方式 | 与什么对齐 | 展品的主轴 |
|---|---|---|
| ① 把摆放位置对到记录上 | 货架与库存数 | 库位管理与盘点 |
| ② 在发出之前拦下来 | 指令与实物 | 验货与防止错发 |
| ③ 按货主分开 | 多个货主 | 面向 3PL 的多货主支持 |
| ④ 对齐外部系统 | 电商、核心系统、运输 | 对接与云端 |
① 把摆放位置对到记录上——展品内容里出现最多的词是「出货」,其次是「库存」。为货架编上地址,随时掌握那里有什么、有几个。以减少盘点次数本身为设定的展位排成一片。
② 在发出之前拦下来——「验货」反复出现。用条码或语音核对,在拿错东西的当下就停住。错发若等发出去才发现,挽回的工时极大,所以要在前一步拦住。
③ 按货主分开——「货主」与「3PL」并列出现。当一座仓库里放着多个货主的货,库存与请款都必须按货主分开持有。这是以寄存方的单位、而非仓库的单位来切分数据的设计。
④ 对齐外部系统——「对接」与「云端」,还有「电商」。订单来自商城,请款来自核心系统,运单来自运输公司。仓库系统本身无法闭环,于是「怎么接」反而成了论点。
四者的共同点
四者都是让实物与记录一致的机制。一致就不必清点,不一致就在发出之前停下。
只是,「一致」的标准是库存数。为了让数目对得上而设计的项目,与法令要求的项目,虽有重叠却并不相同。
数目对得上,与记录够用,是两回事
把前面的条文,换成仓库系统的字段再读一遍。
品名、数量、年月日——这些每套系统都有。批号与有效期限——有的有,有的没有。对方的住所、电话号码及其他联络方式——这些多半不在仓库数据里,而在客户主档里,而且「收货方」未必就是「购入者等」。获提示的资料——这根本不是仓库系统预设会持有的字段。
也就是说,库存对得上,并不等于记录够用。前者是仓库的问题,后者是各品类法令的问题。
而保存年限也各自成立。医药品购入等的记录是自记载之日起三年。作为进口者的账簿与单据,依《关税法施行令》为自进口许可之日次日起,账簿七年、单据五年(上一期写过)。同一次进货,会叠上起算日与年限都不同的保存义务。
这里是在说「装上去记录就会留下」之前,要按品类逐一确认的地方。个别条文如何适用,因所经手的品类与业别而异,最终由主管当局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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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的一次信息
- e-Gov 法令检索 — 关于确保医药品、医疗器械等的质量、有效性及安全性等的法律施行规则(第158条之4)
- e-Gov 法令检索 — 食品卫生法(第3条)
- e-Gov 法令检索 — 关税法施行令(第83条)
本文中关于展出的记述,是依据主办方公布的展出内容及各公司官方网站的公开信息,整理出的趋势。未列出个别产品名称与企业名称,也未进行优劣比较或评价。公布内容为2026年8月时点。法令的适用区分及所需措施因所经手的品类、业别与工序而异,个别适用与否由主管当局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