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屆國際物流綜合展 2026(LTT2026)展商系列 第12期
引進倉庫管理系統的理由,多半是從「庫存對不上」開始的。哪裡有什麼、有幾個。發出去的東西是不是真的發了。
為了對得上而留的紀錄,與法律所要求的紀錄,並不是同一回事。
首先,所要求的紀錄因品類而不同
同樣是「記錄進出庫」,依所經手的東西不同,要求的強度與項目都會改變。
醫藥品的情形。《藥品醫療器材等法施行規則》第158條之4規定,批發銷售業者在購入或受讓醫藥品時,以及銷售或授予時,必須將下列事項記載於書面。
| 記載事項 | 備註 |
|---|---|
| 品名 | |
| 批號(不構成批次者為製造編號) | 限醫療用醫藥品 |
| 有效期限 | 限醫療用醫藥品 |
| 數量 | |
| 購入或受讓、銷售或授予的年月日 | |
| 購入者等的姓名或名稱、住所或所在地、電話號碼及其他聯絡方式 | |
| 為確認上述內容而獲提示的資料 |
同條第3項進一步規定,該書面須自記載之日起保存三年。第2項更要求,除與對方處於經常性交易關係者外,必須獲提示許可證等的副本或其他資料,以確認住所與聯絡方式。
食品的情形。《食品衛生法》第3條第2項規定,食品等事業者在防止危害發生所必要的限度內,「應努力製作並保存關於向該食品等事業者銷售販售食品等或其原材料者的名稱及其他必要資訊的紀錄」。
對照著讀,差別很清楚。醫藥品是「必須」,項目與保存年限都寫在條文裡;食品是「應努力」,項目只寫成「必要資訊」。同一座倉庫的同一排貨架,放的東西不同,紀錄的性質就不同。
LTT2026 的 WMS·WES·WCS 展品 — 四種對齊方式
| 對齊方式 | 與什麼對齊 | 展品的主軸 |
|---|---|---|
| ① 把擺放位置對到紀錄上 | 貨架與庫存數 | 儲位管理與盤點 |
| ② 在發出之前攔下來 | 指令與實物 | 驗貨與防止錯發 |
| ③ 按貨主分開 | 多個貨主 | 面向 3PL 的多貨主支援 |
| ④ 對齊外部系統 | 電商、核心系統、運輸 | 介接與雲端 |
① 把擺放位置對到紀錄上——展品內容裡出現最多的詞是「出貨」,其次是「庫存」。為貨架編上地址,隨時掌握那裡有什麼、有幾個。以減少盤點次數本身為設定的展位排成一片。
② 在發出之前攔下來——「驗貨」反覆出現。用條碼或語音核對,在拿錯東西的當下就停住。錯發若等發出去才發現,挽回的工時極大,所以要在前一步攔住。
③ 按貨主分開——「貨主」與「3PL」並列出現。當一座倉庫裡放著多個貨主的貨,庫存與請款都必須按貨主分開持有。這是以寄存方的單位、而非倉庫的單位來切分資料的設計。
④ 對齊外部系統——「介接」與「雲端」,還有「電商」。訂單來自商城,請款來自核心系統,託運單來自運輸公司。倉庫系統本身無法閉環,於是「怎麼接」反而成了論點。
四者的共同點
四者都是讓實物與紀錄一致的機制。一致就不必清點,不一致就在發出之前停下。
只是,「一致」的標準是庫存數。為了讓數目對得上而設計的項目,與法令要求的項目,雖有重疊卻並不相同。
數目對得上,與紀錄夠用,是兩回事
把前面的條文,換成倉庫系統的欄位再讀一遍。
品名、數量、年月日——這些每套系統都有。批號與有效期限——有的有,有的沒有。對方的住所、電話號碼及其他聯絡方式——這些多半不在倉庫資料裡,而在客戶主檔裡,而且「收貨方」未必就是「購入者等」。獲提示的資料——這根本不是倉庫系統預設會持有的欄位。
也就是說,庫存對得上,並不等於紀錄夠用。前者是倉庫的問題,後者是各品類法令的問題。
而保存年限也各自成立。醫藥品購入等的紀錄是自記載之日起三年。作為進口者的帳簿與單據,依《關稅法施行令》為自進口許可之日次日起,帳簿七年、單據五年(上一期寫過)。同一次進貨,會疊上起算日與年限都不同的保存義務。
這裡是在說「裝上去紀錄就會留下」之前,要按品類逐一確認的地方。個別條文如何適用,因所經手的品類與業別而異,最終由主管當局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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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的一次資訊
- e-Gov 法令檢索 — 關於確保醫藥品、醫療器材等的品質、有效性及安全性等的法律施行規則(第158條之4)
- e-Gov 法令檢索 — 食品衛生法(第3條)
- e-Gov 法令檢索 — 關稅法施行令(第83條)
本文中關於展出的記述,是依據主辦方公布的展出內容及各公司官方網站的公開資訊,整理出的趨勢。未列出個別產品名稱與企業名稱,也未進行優劣比較或評價。公布內容為2026年8月時點。法令的適用區分及所需措施因所經手的品類、業別與工序而異,個別適用與否由主管當局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