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屆國際物流綜合展 2026(LTT2026)展商系列 第13期
讀紙再重新輸入的工序,哪個現場都有。發票、送貨單、託運單。讀的人一換就停,打錯了之後才發作。
這一期講的是往那道工序裡放機器。只是,放進去之後有一樣東西不會動:申報內容的責任。
首先,申報的是誰
日本《關稅法》第7條第1項這樣寫:
「擬進口適用申報納稅方式貨物者,須向海關長就該貨物的關稅繳納事項提出申報。」
申報的是擬進口者。把讀取交給機器,申報的名義也不會移動。
那麼錯了會怎樣。《關稅法》第12條之2第1項規定,有修正申報或更正時,按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課徵過少申報加算稅;若該修正申報並非因調查而預知將被更正所作,則為百分之五。
讀取準確率若為99%,剩下的1%是機器性能的事。而那1%上了申報之後如何處理,就成了制度的事。
LTT2026 的 AI·OCR·現場 DX 展品 — 三種卸下方式
| 卸下方式 | 從人身上拿走的 | 展品的主軸 |
|---|---|---|
| ① 讓機器讀紙 | 讀了再重打 | OCR 與辨識準確率 |
| ② 直接在現場輸入 | 回去之後再輸入 | 用手機與 App 回報 |
| ③ 接到讀完之後 | 系統之間的人工搬運 | 與核心、倉庫系統介接 |
① 讓機器讀紙——展品內容裡繼「AI」之後最多的是「OCR」,再來是「單據」。把發票或送貨單掃描後拆成欄位,把傳真來的直接收進來,手寫也讀。把「準確率」擺在前面的展位很顯眼。
② 直接在現場輸入——「現場」出現的次數與「OCR」幾乎相同。不再回辦公室輸入,而是用手機或 App 當場送出。附上照片留存的形式也反覆出現。
③ 接到讀完之後——只讀出來並沒有結束,於是「介接」成了論點。把資料交到核心系統或倉庫系統為止,都包含在提案裡。
此外也有涉及現場計測與車輛管理的展品,本文不予涉及。
三者的共同點
三者都在減少人讀、人打這道工序。讀交給機器,輸入搬到當場,交接變成自動。
減少的是工時。不會減少的,是用跑出來的數字去申報的那個立場。
不過,怎麼備置紀錄這一側,制度上是有效力的
這裡很有意思。《關稅法》第12條之2第3項規定,電磁紀錄的備置與保存若滿足「作為有助於關稅納稅義務之適正履行者、由財務省令所定之要件」,則對於該紀錄所載事項相關的修正申報與更正,應自過少申報加算稅額中扣除以百分之五之比率計算所得之金額。
附帶兩個條件。其一是備置與保存須「自該貨物之進口許可之日以後持續滿足該要件」。中途才整備,對那批貨物並不溯及。
其二是但書:「若應作為稅額計算基礎之事實中有隱蔽或偽裝者,不在此限。」對於藏起來或裝出來的,這項扣除不會生效。
也就是說,制度對讀取準確率什麼也沒說。它說的是紀錄是怎麼備置的這一邊。
所以要比較的地方分成兩處
一處是讀取的性能——能讀什麼、準到什麼程度、在哪裡攔下錯誤。這是產品的比較。
另一處是讀完的結果如何留存——作為第94條的帳簿與單據,以滿足第12條之2第3項要件的形態,自進口許可之日以後持續。這是運作的設計。
只比前者就裝上去,可能出現工時減少了,制度上的效力卻一點也沒拿到的情況。這裡是在聽到「讀得出來」之後,還要再確認一層的地方。具體哪項要件如何適用,因交易形態與紀錄的持有方式而異,最終由主管當局判斷。
諮詢由本公司統一代為接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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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的一次資訊
- e-Gov 法令檢索 — 關稅法(第7條·第12條之2·第94條)
- e-Gov 法令檢索 — 關稅法施行令(第83條)
- e-Gov 法令檢索 — 關於使用電子計算機製作的國稅關係帳簿單據的保存方法等特例的法律(第7條)
本文中關於展出的記述,是依據主辦方公布的展出內容及各公司官方網站的公開資訊,整理出的趨勢。未列出個別產品名稱與企業名稱,也未進行優劣比較或評價。公布內容為2026年8月時點。法令的適用區分及所需措施因交易形態、品類與紀錄的持有方式而異,個別適用與否由主管當局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