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屆 國際物流綜合展 2026(LTT2026)出展企業系列 第15期

輸送機停了。原因是一條皮帶、滾筒裡的馬達,還是一台電源,在找到之前都不知道。這段期間貨物靠人手搬。

本期是替換這些零件的展出。不過替換之後仍有留下來的東西:這個零件接觸什麼。

LTT2026 的零件·驅動相關展出 — 四種替代

替代的東西現場不再做的事展出的軸
① 轉動並減速遷就現成的輸送機馬達·減速機·驅動單元
② 傳遞並搬運用手矯正皮帶偏移輸送帶·傳動帶·滾筒
③ 推、抬、支撐靠人力抬起與推轉電動缸·機構零件
④ 傳遞電與電波重新佈線·為充電而停電源·非接觸供電·工業網路

① 轉動並減速 — 馬達與減速機,以及把兩者合為一體的驅動單元。有把馬達裝進滾筒裡的形式、用於機器人關節的形式、把伺服馬達與驅動器成組推出的形式。擺在前面的詞是「停止精度」「低噪音」「長壽命」「免維護」。也有多家正面承接「想按自己現場的條件自製無人搬運車」這一需求的介紹。

② 傳遞並搬運 — 皮帶與滾筒。輸送用皮帶、傳動用皮帶、用於彎道的、防止偏移的。而且連接皮帶的工具與維護用品也一併齊備。因為是每年更換的消耗品,這個領域比起性能更容易變成採購的話題。

③ 推、抬、支撐 — 電動缸、單軸機器人、升降軸,以及機構零件。可後裝到協作機器人上的升降軸、重載用腳輪。也有展出建立在即使自動設備增加,手推車依然留下這一前提上。

④ 傳遞電與電波 — 電源與通訊。裝入控制櫃的電源、可放在有粉塵與水的場所的電源,以及非接觸供電。甚至有行駛中充電的形式。也有以無線的穩定性、以及通訊中斷也不停機的冗餘化為軸的展出。

四者共通的地方

四者都不是成品。任何一種都要進入別的機器裡才開始工作。所以說明的中心不是「能做什麼」,而是「能裝在哪裡」。

減少的是停機時間,以及人要出力的場面。不減少的是那台機器正在搬什麼。而且隨著搬的東西不同,同一個零件在法律上的地位會改變。

直接接觸食品的零件,不是零件而成為「器具」

食品衛生法第4條第4項對器具作了定義:「飲食器、烹調器具以及其他用於食品或添加物的採集、製造、加工、烹調、貯藏、運輸、陳列、交付或攝取,並且與食品或添加物直接接觸的機械、器具及其他物品」。

用於運輸、並與食品直接接觸的機械 — 輸送帶或滾筒可能落入這裡。在零件表上是零件,但在接觸食品的那一刻,法律一側就按器具對待。

這樣一來第18條第2項就起作用。在已定規格的情況下,該項規定「不得銷售、為銷售之用而製造、進口或在營業上使用不符合該規格的器具或容器包裝,不得使用不符合該規格的原材料,也不得以不符合該基準的方法製造器具或容器包裝」。禁止所指向的不只是賣方。「在營業上使用」與之並列在同一句裡。

材質一側也有條文。第18條第3項規定,對於政令所定材質的原材料,其允許的含有量或遷移量「未在第1項的規格中作出規定者,不得使用」。第16條規定,接觸食品並對其產生有害影響、從而有損害健康之虞的器具「不得銷售、為銷售之用而製造、進口,或在營業上使用」。

在藥品·化粧品上,禁止所及之處從設備轉到內容物

把同一條皮帶用到藥品生產線上,適用的條文就換了位置。因為食品衛生法第4條第1項的但書把「藥品、醫療器械等的品質、有效性及安全性確保等相關法律(昭和35年法律第145號)所規定的藥品、醫藥部外品及再生醫療等產品」從食品中排除。器具的規格伸不到那裡。

取而代之,禁止落在內容物上。藥機法第56條規定,所列的藥品「不得銷售、授予,或為銷售或授予之目的而製造、進口、貯藏或陳列」,並在其第7款列出「混入或附著有異物的藥品」。第6款是「其全部或一部由不潔物質或變質、變敗物質構成的藥品」。化粧品也一樣 — 第62條規定「關於化粧品,準用第51條、第52條第2項以及第53條至第57條的規定」。

差別會以實務的形態顯現。食品一側發生的是那台設備不能再用。藥品·化粧品一側發生的是那批貨成了賣不出去的東西。磨損粉末或潤滑劑接觸到時,停下的不是生產線而是庫存。

處理電與電波的零件,手續會落到使用方·設置方

電源也有條文。電氣用品安全法第27條規定「從事電氣用品的製造、進口或銷售業務者,除附有第10條第1項的標示外,不得銷售電氣用品,或為銷售之目的而陳列」。這裡講的是賣方。

不過第28條第2項的方向不同:「從事製造以電氣用品作為零件或附屬品使用而製造的、政令所定物品之業務者,除附有第10條第1項的標示外,不得將電氣用品用於該製造」。同條第1項對用於電氣工作物的設置或變更工程的情形作了同一方向的規定。核對標示並未被安置為賣方一方的工作。

非接觸供電還觸及另一部法律。電波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擬設置下列設備者,應就該設備取得總務大臣的許可」,並在其第2款列出「無線設備及前款設備以外、利用10千赫以上高頻電流的設備中,由總務省令所定者」。哪些設備屬於對象由總務省令規定,但條文作為申請人所列出的是「擬設置者」。手續會轉回到買了零件的一方,這是條文的結構。

所以要看的地方分成兩處

一處是零件的性能:扭矩與減速比、停止精度、噪音、壽命、防護等級、供電距離與輸出。這部分能用目錄並排比較,展出也把它擺在前面。

另一處是接觸的位置與進入的位置。那個零件是否直接接觸食品,是否進入藥品或化粧品已開封工序的附近,是否進入電氣工作物的工程,是否使用電波。這些零件表上沒有寫。決定的是安裝的一方,而條文點名的也是使用方·設置方。

只憑前者決定,可能變成性能提高了,那台設備卻不能用,或者庫存成了賣不出去的東西。這是聽到「同樣規格、這個價格」之後,還要再確認一層的地方。哪條規定如何適用,隨品目與設備的持有方式而不同,個別是否適用取決於主管當局的判斷。

諮詢由本公司統一受理

參展企業都在等詢盤。不過逐家接觸的話,條件不合的一方也會持續來做銷售聯絡。零件的規格項目多,家數越多,比較本身就越做不成。

本公司已將本次展出內容全數整理,在會場向各公司遞送名片。只要告知是搬什麼的生產線、是否直接接觸食品、所需的速度與載荷、放置場所的環境,我們會向條件相符的一方確認,並把答覆彙總後回覆您。未經同意不會將貴公司的聯絡方式交給對方。

本公司交付的是資訊。我們不是特定某一家的代理店或銷售權人,而是把針對同一課題的多種方式並排介紹。站在從事藥品·化粧品·食品進口與流通的立場,我們也會一併說明零件性能的問題與落在所搬之物上的條文之間的權衡。

參考的一次資訊

本文關於展出的記述,是依據主辦方公布的展出內容及各公司官方網站的公開資訊整理出的趨勢。未列舉個別產品名·企業名,也未進行優劣比較或評價。公布內容為2026年8月時點。法令的適用區分與所需措施,因交易形態·品目·設備的持有方式而異,個別是否適用取決於主管當局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