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屆國際物流綜合展 2026(LTT2026)展商系列 第14期
看箱子上貼的紙,然後數。哪個現場都有這道活。看錯的地方會在盤點時一起冒出來,而究竟在哪兒錯了已經查不出。
這一期講的是把那道工序換成機器。只是,換完之後有東西留了下來:貼的位置。
LTT2026 的 RFID·條碼·標籤相關展出 — 四種替代
| 替代的東西 | 人不再做的 | 展品的主軸 |
|---|---|---|
| ① 一次全讀 | 一件一件掃 | RFID·二維條碼一次性讀取 |
| ② 拿在手上或穿在身上 | 回去取終端 | 手持終端·穿戴式 |
| ③ 用耳朵和燈接指令 | 看紙本指令單 | 語音導引·數位顯示器 |
| ④ 打出標籤貼上 | 手寫與轉抄 | 標籤印表機·貼標 |
① 一次全讀——展品內容裡最多的詞是「RFID」,其次是「盤點」。不再一件一件掃,而是整箱、整架一次讀完。既有只要通過閘門就讀到的形式,也有用自家二維條碼一次讀多個的形式。
② 拿在手上或穿在身上——手持終端與穿戴式終端。把設備綁在手臂或手指上、讓雙手空出來的提案很顯眼。把堅固性與防塵防水等級擺在前面的展位很多,可見這些是按「現場一定會掉」的前提來挑的。
③ 用耳朵和燈接指令——方向是終結「眼睛離不開紙本單子」這個狀態。用語音下指令、用語音回話的形式;貨架上的顯示器亮起來顯示數量的形式。「不停下來」是它們共同的說法。
④ 打出標籤貼上——標籤印表機與紙張、發行軟體,直到把「貼」這個動作本身也交給機器的提案。按用途分開:貨籤、品號、揀貨、分揀、配送。
四者的共同點
四者都在減少人看、人數、人寫這道工序。讀交給機器,指令來自耳朵與燈,寫由印表機完成。
減少的是工時與看錯。不會減少的,是商品本身上必須寫什麼、怎麼寫這一邊。
商品上寫著的東西,有法定的形式
以化妝品為例,《藥機法》第61條規定「化妝品須在其直接容器或直接被包上記載下列事項」,並列舉了製造銷售業者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名稱、「製造編號或製造記號」等。
這裡與本次展出相交。我們為現場管理而貼的標籤,和法律要求在容器上的記載,是兩回事。為批次管理而發行的編號,並不就是法定的製造編號。
而且「貼在哪裡」條文裡也寫著
《藥機法》第53條(記載方法)。法定記載「須置於與其他文字、記事、圖畫或圖案相比更易於看見的位置」,並且「須以易讀、易於理解的用語作出準確的記載」。
「其他文字、記事、圖畫或圖案」也包含管理用標籤。若貼了一張大的條碼標籤,結果把法定記載擠到比它更難看見的位置,那就不再是條文要求的狀態。第53條也準用於化妝品——因為第62條規定「關於化妝品,準用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七條之規定」。
違反時會發生的事,排在罰則之前
這裡在實務上很有分量。第55條第1項規定,違反這些規定的藥品「不得銷售、授予,或為銷售或授予之目的而貯藏或陳列」。經第62條的準用,化妝品亦同。
不只是「不得賣」。為賣而放著也不行,擺出來也不行。也就是說,標示不滿足條文形式的庫存,當場就成了動不了的貨。等入庫之後才發現,返工又回到一件一件做。
食品也是同一個方向。《食品標示法》第5條規定「食品相關事業者等不得銷售未按食品標示基準作出標示的食品」。而第4條第1項第2款把「標示的方法及食品相關事業者等在標示前款所列事項時應遵守的其他事項」列為基準應定之事項。連方法都在基準裡面。
所以要看的地方分成兩處
一處是讀取與發行的性能——什麼能一次讀、能讀到什麼程度,摔多少次還不壞,標籤能耐到什麼地步。這是產品的比較。
另一處是貼完之後的狀態——法定記載是否還留在比管理用標籤更易看見的位置;在給進口商品事後貼標的工序裡,這一點會不會崩掉。這是運作的設計。
只按前者決定,可能變成看錯沒有了,庫存卻動不了。這裡是在聽到「讀得又快又準」之後,還要再確認一層的地方。具體哪項規定如何適用,因品類與標示的持有方式而異,個別判斷由主管當局決定。
諮詢由本公司統一代為接洽
參展的企業都在等待詢盤。但若由您逐家聯繫,條件不合的一方也會持續發來銷售聯絡。數量越多負擔越重,比較與檢討反而無從談起。
本公司已將本次展會的展出內容全數整理,並在會場向各家遞送了名片。只要告知「貼在什麼上、每月大約多少張、要在什麼環境下讀」,本公司會向條件相符者確認,並將回覆彙整後奉還。未經您同意,不會把您的聯絡方式交給對方。
本公司交付的是資訊。我們並非特定某一家的代理店或持有銷售權的一方,而是把針對同一課題的多種方式並列介紹。以經手醫藥品、化妝品與食品的進口與流通的立場,也會一併說明讀取這一側與必須留在容器上的記載之間的配合。
參考的一次資訊
- e-Gov 法令檢索 — 關於確保醫藥品、醫療器械等的品質、有效性及安全性等的法律(第53條·第55條·第61條·第62條)
- e-Gov 法令檢索 — 食品標示法(第4條·第5條)
本文中關於展出的記述,是依據主辦方公布的展出內容及各公司官方網站的公開資訊,整理出的趨勢。未列出個別產品名稱與企業名稱,也未進行優劣比較或評價。公布內容為2026年8月時點。法令的適用區分及所需措施因交易形態、品類與標示的持有方式而異,個別適用與否由主管當局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