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屆國際物流綜合展2026(LTT2026)展商系列 第8期
更換堆高機是一個大決定。但把LTT2026的展品放在一起讀,幾乎所有訴求都指向「車體照舊」。要換的是電池、是夾取的那一端、是事後加裝在車體上的安全裝備。
其中最顯眼的是從鉛酸電池換成鋰離子電池。於是對進口方而言,便出現了三條各自獨立的線。麻煩的是,這三條並不咬合。
三條線,各畫各的
① 電氣用品安全法 —— 堆高機用屬於「對象外」
鋰離子蓄電池屬於電安法的規制對象,但會依用途而脫離。工業機械器具用的屬於對象外,這一側由勞動安全衛生法接手。汽車用歸道路運送車輛法,醫療器材用歸藥機法——整個結構是按用途分流到不同法律。
經濟產業省的FAQ專門立了一問:「在電安法對象外的工業機械器具用與電安法對象的機械器具用之間兼用時」。也就是說,當局本就以同一塊電池會因用途而落入對象或對象外為前提。看著型錄斷定「沒有PSE標誌,豈非違法」,正是在這裡出錯。
② 運輸 —— 這一條與用途無關
即便在電安法對象外,運送環節的規制仍然另行存在。鋰離子電池中,瓦時額定量超過20Wh的單電池或超過100Wh的組電池,屬於聯合國編號UN3480的危險品。依據是危險品船舶運送及貯藏規則,以及航空器運輸基準告示。
堆高機用電池幾乎不可能低於這個數值。「電安法對象外」與「運輸屬於對象」毫無矛盾地同時成立。
③ 誰才算「進口事業者」
若處理的是落入對象的電池,申報義務由誰承擔?FAQ的回答是——僅代辦通關等手續的行為不構成進口。但即便是進口代辦,若從事將進口品在國內供應的事業,則成為進口事業者。
代辦還是供應。商流的形態決定了義務落在誰身上。
四種換法
| 換什麼 | 對車體而言 |
|---|---|
| ① 換電池 | 只是換裝。車體留著 |
| ② 換充電 | 運轉時間的形態隨之改變 |
| ③ 換夾取的一端 | 遷就貨物。車體仍是同一台 |
| ④ 加上護人的東西 | 後裝上去 |
① 換電池
鉛酸換鋰離子是主方向。訴求裡反覆出現的說法是「車體照舊,只換電池」。也有展品把二手車體配新鋰電池的組合擺在正面。
並排擺出鈉離子電池的展品也有數家。意思是:鋰已不再是唯一解。
需要確認的是「每天跑幾小時、幾班制」。鉛與鋰的差距,關鍵落在中途能否補充充電。一班就收工的現場,差距會變小。
② 換充電
有展品把充電器與電源模組單獨拿出來展示。不只堆高機用,AGV與AMR用的也擺在同一個貨架上。廠區內一切會動的東西,其供電開始被當作同一個問題來處理。
另一個方向是「把保養去掉」。有提案把鉛酸電池的補水不足、均衡充電不足、急速劣化用數據捕捉下來,在該換之前先動手。不換電池,而是延長電池的壽命。
需要確認的是充電的地點。中途補充充電,得能把充電器放在休息處附近才成立。
③ 換夾取的一端
屬具。電動門架、前移式貨叉、旋轉式貨叉定位器、帶感測器的貨叉、棧板搬運梭、防滑件——全都是按貨物形態只換最前端的路子。
這是不增加車體卻擴大可處理貨物的打法。為一年只出現幾次的貨專門多備一台車,不如多備一個屬具來得小。
需要確認的是車體一側能否對應。液壓系統與門架規格決定了裝得上與裝不上。
④ 加上護人的東西
後裝的安全裝備。偵測到人就示警的攝影機、顯示貨叉高度的雷射、提醒忘記落叉的感測器、後視攝影機——全都是不去向駕駛員的注意力追加要求,而讓機器把漏掉的接住的構成。
有一件路數不同:以水冷方式冷卻駕駛座的座椅。2025年6月起職場防暑對策成為義務,但義務的內容是體制與程序,不是設備。這件屬於不在義務側,而在「可取」側的裝備。本系列第5期談過的事,在這裡出現在了車輛之上。
需要確認的是能否安裝與電源。後裝的成敗,取決於裝得上的位置與走線。
從進口方的角度看
四者共通的,是不增加車體的姿態。把更換的決定繼續往後推,只把今天現場的不便減下來。
在此之上,若要自行進口電池,是有順序的。先定下來的是用途。是作為工業機械器具用進來,還是也會流向其他用途。這一條不定,電安法是否適用也就定不下來。經濟產業省的FAQ之所以把「兼用時」立為一問,正因為現場往往切不乾淨。
而且無論用途落在哪一側,運輸規制都還在。符合UN3480的電池,海運空運一律按危險品處理。到裝船前才察覺就來不及了。
還有一點,商流的形態也起作用。FAQ指出,像租賃那樣所有權不發生轉移的情形,無須標示PSE標誌(在國內採購用於該用途的電池仍須有標示)。是賣,還是租。同一件東西,所負的義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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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提供的是資訊。我們並非任何一家公司的代理或持有銷售權的立場,而是把同一現場的多種換法並列介紹。作為從事藥品、化妝品與食品進口流通的企業,我們也會一併說明用途區分與運輸處理在哪裡分岔。
參考的一次資訊來源
- 經濟產業省 — 關於鋰離子蓄電池的FAQ(電氣用品安全法)
- 日本貿易振興機構(JETRO) — 電池的進口手續:日本
- 國土交通省 — 關於船舶運送危險品基準等的告示
本文基於主辦方公布的展出內容以及各公司官方網站的公開資訊整理趨勢。文中未列出具體產品名稱與企業名稱,也未進行優劣比較或評價。公布內容以2026年8月為準。法規的適用區分因電池的規格、用途與商流而異,個別情形是否適用由主管當局判斷。



